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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患者住院结算政策

发布时间:2010-11-26

 

新农合患者住院结算政策
 
一、到省级定点医院就诊治疗的参合患者在出院时应向医院索取病情诊断书、住院发票、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医疗机构有效印章)、用药清单(需加盖医疗机构有效印章)等材料。参合患者携带上述材料、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农合办,有乡(镇)农合办专管员代办补偿手续。
二、到县外医院就诊,按《实施办法》规定应先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经办理转院手续,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县外补偿标准报销额的95%给予支付。
三、县外定点医院是指其他县(市、区)新农合(疾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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